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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远信代理“鑫华清”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 2021-12-15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湖北鑫华清教育研究院(有限合伙)所独创,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上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系关联公司,双方存在贸易往来关系,就双方名下两商标共存于市场达成一致协议,并就两商标共存事宜签订了商标共存协议。

申请商标是由图形、汉字、英文构成的组合商标。标识整体轮廓采用粗细线条勾勒,整体轮廓之上汉字字形粗重而醒目,正中位置更是将汉字图形化呈现、刚柔相济,整体标识给人以简洁、端庄、工整之感。

引证商标由单一汉字呈现,字体为宋体,字形起落笔有棱有角,有着极强的笔划规律,整体标识给人一种精致、秀气、简洁的视觉感受。

申请商标含有引证商标没有的“湖北鑫华清教育研究院”字呼叫要素,相关公众仅从呼叫长短即可区分。 “教育研究院”只是描述了申请人涵盖范围广泛服务体系,无其他深意。申请商标“湖北鑫华清教育研究院及图”中的“湖北鑫华清教育研究院”是取自企业的名称,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将申请商标唯一而明确的指向了申请人企业,申请人将企业名称作为申请商标的显著部分,目的是便于他人识别和检索企业的信息资源,从而更好地实现网络上的宣传推广,将申请商标唯一特定的指向申请人企业。可以起到引导、宣传、代表等作用,非常具有显著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湖北鑫华清教育研究院及图”与申请人不属于“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法律规定的情况,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的申请人为“湖北鑫华清教育研究院(有限合伙)”,商标标识显著识别文字内容为“湖北鑫华清教育研究院 鑫华清 HUBEI XIN HUA QING INSTITUTE OF EDUCATION”。此次申请虽然没有“有限合伙”要素,但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和推广,其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高度的对应关系,并不会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而且也完全符合商业惯例和公众普遍认知。

申请商标自创作完成就一直作为申请人的对外识别标志,申请人就将其使用在其核心商品和各类宣传材料上,进行了一系列的品牌推广活动。经过申请人多年的宣传和推广,申请商标显著性更加突出,已经与申请人建立了高度的对应关系。 综上,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正确指引商品的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7)项、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