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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久远信代理“一起鸭”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发布时间: 2022-09-02
案情回顾
申请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
培训,教学,安排和组织会议,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提供不可下载的在线电子出版物,书籍和书评出版,有关的医疗技术科学论文的出版和发行,出租电子书阅读器,传授技术(培训),医疗培训和教学
申请商标“一起鸭”不是一个固有词汇,更加不是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一个通用的词汇,而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精心选择的词汇,本身具有较强的显著性。标识以单一汉字呈现,简单易读。申请商标标识整体设计独特,使商标看起来方正平稳,对称均衡,起伏相当让的字体结构,端庄典雅,舒展大气,利用得当。
申请人选择“一起鸭”商标用于指定使用的“教学、培训”类服务上,具有独特的设计渊源。“一起鸭”的代表的寓意即“一起中甲”的意思。
申请商标“一起鸭”以概括式的词语呈现,与指定使用的“教学培训”类服务上不相关,显著性较强。所以,商标中的“一起鸭”并不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任何特点,故其在指定使用商品上能够起到商品提供者的识别作用。
此外,鉴于申请商标标志本身亦不属于过于复杂或者过于简单的情形,且无证据证明该标志的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商标的认知,因此,应当认定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具有显著特征。
根据《商标审查标准》中有关其他缺乏显著性的规定可知,申请商标“一起鸭”并非该《标准》中规定的其他情形,故,申请商标应该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所独创,与申请人的主打品牌相联系,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用于指定商品项目上具备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核准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