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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蹭热度!北京久远信代理“谷和台钻”商标异议成功

发布时间: 2024-06-04
我公司: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上海皇家酿酒有限公司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贵州谷脉酒业有限公司指定在第33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2784817号“图片”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

一、被异议商标“谷和台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鸡尾酒;黄酒;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964444号、第3859565号 “谷和”、第21334080号“谷和有话说A”、第20431174号“谷和旁友”、第8590886号 “谷和贵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米酒;汽酒;清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的显著部分“谷和”,并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异议人以及“谷和”系列商标的黄酒产品销往全国多个省市,作为将近十多年的老品牌,不仅闻名当地,更是在全国具有强大的市场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均从事酒精产品行业,行业相同。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被核准注册。
三、被异议商标使用会极大的淡化异议人“谷和”系列商标的显著性,削弱异议人在先商标的识别性,割裂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联系,造成消费者对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谷和”系列商标的混淆、误认,若非刻意摹仿是很难设计出如此高度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客观上对我国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而非对他人特定民事权益的损害。因此,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当被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2784817号“谷和台钻”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