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久远信代理“TK-FUJIKIN”商标异议成功
发布时间: 2024-10-15
我公司:北京久远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受泰光-富士金株式会社TK-FUJIKIN CORPORATION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的,申请人名义为太珖(上海)洁净科技有限公司指定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的第68179525号“TK-FUJIKIN”商标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注册申请,最终成功。一、被异议商标“TK- FUJIKIN”指定使用于第7类“阀( 机器零件) ;疏水器(阻气回水阀) ;液压阀”等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提供“TKF”、“TK- FUJIKIN”品牌产品宣传册、产品图及包装图和线上销售情况,异议人对“上海都可电子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异议人参展合同和照片等证据,异议入的“TKF”、“TK-FUJIKIN” 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经异议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对其理应知晓。被异议商标与异议入上述商标文字仅有细微差异,此种行为难谓巧合,且被异议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并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二、“TK-FUJIKIN”作为异议人字号同名主打品牌,早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就在中国建立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完全相同,且使用在异议人长期主营商品上,其共存市场必然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字号权;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在韩国注册的在先注册商标字母,并指定使用在相关联的商品上,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68179525号“TK-FUJIKIN”商标不予注册。